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上訴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33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張靜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第1項第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6年12月3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7年3月2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查:本件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3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賴淳良法官劉雪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德霞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