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交簡字第68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交簡字第684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鄧國輝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速偵字第68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鄧國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住處內飲酒,猶執意於飲酒結束後」,應予更正補充為「住處內飲酒後,先行搭乘計程車至新北市○○區○○街某處,而於同日21時25分前某時許」;第9及10行「車號」,均應更正為「車牌號碼」;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2行「 程偉 紘」,應予補充為「即前開維修車輛車行負責人 程緯紘 」;第6行「照片12張」,應予更正補充為「事故現場暨車損相片12張」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爰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超量飲酒後將導致對於周遭事物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薄弱,倘駕駛車輛行駛於道路上,將對自身及一般往來公眾造成高度危險,且被告於服用酒類其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
0.70毫克,顯處於不能安全駕駛之情形下,仍騎乘機車行駛於道路上,並生碰撞事故、釀致禍災,已對其本身暨其他用路人造成危險,進而危害交通安全,已屬不該,又其前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犯行,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考,素行非佳,猶不知記取教訓復犯本案,惡性非輕,惟念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黃俊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邱雅珍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速偵字第6832號被告鄧國輝男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號7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鄧國輝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交簡字第1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96年6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103年10月7日17時許至20時許,在臺北市○○○路某友人住處內飲酒,猶執意於飲酒結束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欲返回其位於新北市○○區○○街○○號7樓住處。嗣於同日21時25分許,行經新北市○○區○○○路○段○○○○號前,因不勝酒力,而擦撞 李協齡 停放於該處之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並致停放於該處等待維修之車號000-000、QZN-308、763-GAV、585-BBK、CXG-813號等重型機車均倒地,鄧國輝並因而受有膝挫傷、肩部挫傷等傷害,嗣經警到場處理並對鄧國輝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0.70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鄧國輝於警詢與本署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李協齡、 程偉紘 於警詢時之證述大致相符,復有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延平派出所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酒後時間確認單各1份及照片12張在卷足憑,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檢察官游璧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