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5號原告榮興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兩傳 訴訟代理人 陳俊昌
楊永吉 律師複代理人 林士淳 律師被告雲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李進勇 訴訟代理人 林羣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延展至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下午五時,仍在本院第六法庭為之。
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書記官廖錦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