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國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國再字第3號抗告人 林睿駿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間請求國家賠償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104年度國再字第3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滕允潔
法官陳麗芬法官邱景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書記官陳泰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