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12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權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4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權承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權承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本件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此觀同法第51條第5款規定亦明。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犯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各罪犯罪時間、判決確定日期等細節,詳如附表所載),此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本件所犯有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受刑人已具狀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本件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聲請書1份附卷為憑。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列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定受刑人本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林青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書記官書記官【附表】受刑人劉權承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公務│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102年8月9日│102年11月18日│102年11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2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2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3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4231號│第27431號│字第1222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審訴字第2886│103年度審訴字第242號│103年度審訴字第889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月17日│103年3月20日│103年6月30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審訴字第2886│103年度審訴字第242號│103年度審訴字第889號││判決││號││││├────┼──────────┼──────────┼──────────┤││判決│103年1月17日│103年4月15日│103年6月30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2年11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3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222號│││├───┬────┼──────────┼──────────┼──────────┤││法院│高雄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889號││││├────┼──────────┼──────────┼──────────┤││判決日期│103年6月30日│││├───┼────┼──────────┼──────────┼──────────┤││法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889號││││判決├────┼──────────┼──────────┼──────────┤││判決│103年6月30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