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96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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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9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960號聲請人久大資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皇庭投資有限公司上1人之法定代理人 徐金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41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書記官蔡佳容┌─────────────────────────────────────┐│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96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芸琦有限公│臺灣銀行板│101年7月31日│84,000元│AG0000000││││司│新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