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理賠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106號原告 胡謝秀戀 訴訟代理人 蔡佳樺 被告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良瑾 即接管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理賠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壹萬玖仟陸佰陸拾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壹萬貳仟零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