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970號上訴人 張慧明 (原名 張文音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 王軼 等人間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970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貳仟貳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