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809號原告 呂王寶彩 被告 張舜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玖仟肆佰捌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捌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