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9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912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務人 徐至原 即 徐錦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壹仟貳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391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徐至原即徐│民國104年6月│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88%計│││23,254│錦堂│29日起││收利息│││元│││││├──┼───┼─────┼──────┼──────┼───────┤│002│新臺幣│徐至原即徐│民國104年6月│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75%計│││28,000│錦堂│29日起││收利息│││元│││││├──┼───┼─────┼──────┼──────┼───────┤│003│新臺幣│徐至原即徐│民國104年6月│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2%計收│││7,581│錦堂│29日起││利息│││元│││││├──┼───┼─────┼──────┼──────┼───────┤│004│新臺幣│徐至原即徐│民國104年6月│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75%計│││10,960│錦堂│29日起││收利息│││元│││││├──┼───┼─────┼──────┼──────┼───────┤│005│新臺幣│徐至原即徐│民國104年6月│至民國104年8│按年息15.75%計│││10,335│錦堂│29日起│月31日止│收利息│││元││││││││├──────┼──────┼───────┤││││民國104年9月│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收│││││1日起││利息││││││││├──┼───┼─────┼──────┼──────┼───────┤│006│新臺幣│徐至原即徐│民國104年6月│至民國104年8│按年息17%計收│││56,777│錦堂│29日起│月31日止│利息│││元││││││││├──────┼──────┼───────┤││││民國104年9月│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收│││││1日起││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