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4年裁聲字第39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核定訴訟代理人酬金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裁聲字第396號聲請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代表人 陳世浩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金和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104年度裁字第758號裁定),聲請核定訴訟代理人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上訴審訴訟代理人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茂權
法官劉介中法官姜素娥法官許金釵法官吳東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書記官莊子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