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除字第1002號聲請人葉麵代理人 洪偉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瑜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書記官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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