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智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智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為一定行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智字第5號原告 劉家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家圖書館、 柯旗化柯蔡阿李柯志明 、葉寄民、 阮美娃楊碧川許極燉黃守禮黃旭初蔡坤守 、第一出版社間請求為一定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8日以105年度補字第2362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年12月6日寄存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足稽。惟原告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書記官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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