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簡字第13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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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1373號
原   告  許生鋒
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 律師
       黃建雄 律師
       蔡志宏 律師
被   告  陳嘉怡
訴訟代理人  樓嘉君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五年二月十六
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三月十八日下午三時宣判,茲因尚有應
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民國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上午
十時二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於一
○五年四月十日前就兩造合夥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
○○○○號四樓之建物(下稱系爭建物),補正:原告出資額比
例之證據(需含系爭建物總購價、裝潢費用支出)、系爭建物於
一○三年九月至一○四年二月出租收入之證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劉熙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書記官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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