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177號
原 告 杜婉寧
被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移動應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廸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玖佰伍拾貳萬伍仟零肆拾捌元(
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伍仟叁
佰肆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訴之聲明第1項:每月租金75,000元12月10%=9,000,000
元(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所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
訴之聲明第2項:525,048元。
合計:9,525,048元(9,000,000+525,048=9,525,048)。
附註:土地法第97條第1項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
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