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5年度彰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字第10號
上訴人即被告 永合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嘉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朱志正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5年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2,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8,6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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