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681號原告 吳昆山 被告 蔡燕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參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書記官陳昭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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