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31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榮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6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榮祥就附表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榮祥因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聲請書附表編號12、28之犯罪日期欄分別誤載為「102年3月22日20時40分許」、「民國102年3月6日16時30分許」,應更正為「民國102年3月2日20時40分許」、「民國102年3月6日16時50分許」),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賴榮祥因竊盜案件,分別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楊仲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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