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1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1259號上訴人即被告 莊國瑛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102年6月17日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劉芳菁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雅琪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