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314號聲請人即被告 王文傑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2年度訴字第1243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文傑提出新臺幣肆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上列聲請人即被告王文傑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3997號),嗣因聲請人於本院10
2年度訴字第1243號案件民國102年7月8日準備程序期日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告知聲請人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裁定予以羈押,茲聲請人具保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並審酌被告犯罪之情節,准予提出新臺幣4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淑婷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