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44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回饋金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41號原告高雄市岡山區中崙寮社區發展協會代表人 李明泉 訴訟代理人 李嘉苓 律師
邱基峻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阮維芳 律師被告高雄市岡山區公所代表人 林清益 訴訟代理人 張國光
蔡宗勳 蘇琬婷 律師被告高雄市政府代表人 陳菊 訴訟代理人 張俊仁
周日新被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代表人 蔡孟裕 訴訟代理人 張祺燕
周元培 律師 洪郁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回饋金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法官孫奇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書記官宋鑠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