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智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智字第1號原告英屬維京群島商群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因99年度智字第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2月1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書記官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