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1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國家賠償訴訟救助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四八四號聲請人 吳東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八月八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裁定(一○五年度聲字第一一○號),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該聲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又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聲請訴訟救助抗告事件,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雖提出債權委外催收通知書為證,然尚不足釋明其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無資力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魏大喨法官吳謀焰法官周玫芳法官詹文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