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消債調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前置調解事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8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育駿 上列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請按債權人之人數提出聲請狀繕本或影本。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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