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勞簡字第2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樓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板勞簡字第20號給付薪資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10月23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下午4時整,在
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陳君偉
    通   譯 廖玲玲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長期積欠薪資不還,經申請台北市勞工局
調仍未支付,共積欠薪資新台幣(下同)000000元。為此爰
依法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141100元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固據提出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案件
協調會紀錄影本乙紙為證,惟依該協調會紀錄所載資方為宇
宸工程有限公司,並非被告個人,此有該協調會紀錄影本乙
紙在卷可稽,是原告本件起訴,自非有理。
四、從而,本件原告訴請被告給付原告141100元,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陳君偉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日
 書記官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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