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7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7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78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霈妤 相對人即債務人 葉鍾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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