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358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明輝被告吳英華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470號),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7年11月22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遠距視訊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吳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書記官尤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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