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26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芳清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毒偵字第1052號),聲請沒收違禁物(107年度聲沒字第3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後淨重共拾玖點參參公克,含包裝袋貳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所有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毀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後共淨重19.33公克),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違禁品,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劉芳清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毒聲字第22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10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而警方查獲被告時所扣得之白色結晶2包(驗後淨重共19.33公克),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民國107年10月2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580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足憑(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聲沒字第378號卷第19頁),是前開扣案物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違禁物無誤,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蘇榮照聲請裁定宣告沒收。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崇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