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279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27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279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富森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2年度偵字第173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詳如檢察官追加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起訴之程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有明文。再按追加起訴,係就與已經起訴之案件、無單一性不可分關係之相牽連犯罪(指刑事訴訟法第7條所列案件),在原起訴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藉原訴之便而加提獨立之新訴,俾與原起訴案件合併審判,以收訴訟經濟之效。故起訴之追加,須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始得為之,此為追加起訴時間上之限制,不論以書面或言詞追加起訴,均無不同。違反上開之規定而追加起訴者,顯屬不合,其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1738號、100年度臺非字第107號、99年度臺上字第8049號、97年度臺上字第2925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公訴人以本件被告楊富森所涉竊盜案件,與本院前所審理之102年度易字第2297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497號、第1131號)被告 吳欣成 所涉竊盜案件,為數人共犯一罪之相牽連案件,而追加起訴。惟本院102年度易字第2297號被告吳欣成所涉竊盜案件,業於民國102年8月20日為協商判決而審結在案,此有本院102年度易字第2297號判決正本在卷可憑。而本件公訴人係於102年9月16日以中檢秀致102偵17383字第091517號函提出書狀追加起訴,並於同日繫屬本院,有上開函件及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參,本件既係於本院102年度易字第2297號案件宣示判決後,始行追加起訴,顯然已無從再為合併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規定,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始得追加起訴,舉重以明輕,其在宣判後追加起訴,自與法不合,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且無從補正,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玉楓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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