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重上字第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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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重上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四○號
上訴人宏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上訴人庚○○
戊○○丁○○辛○○丙○○甲○○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 林振豐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九四三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已于九十一年七月十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張國彬~B2法官鄭月霞~B3法官徐文祥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黃一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