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九О號
 原   告 縉旺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丙○○
右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貳萬捌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貳
    佰捌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壹仟貳佰參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曾佩琦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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