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屏簡字第五八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毒偵
字第二三二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參點玖公克、吸食器壹組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
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