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2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七八六號
上訴人庚○○被上訴人戊○○
己○○丙○○丁○○甲○○兼右三人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判決(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一五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七條定有明文。是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非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即屬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經本院著有判例(二十六年鄂上字第二三六號)。本件上訴人對原審判決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並未具體說明其違背何項法令條款。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查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雖有對於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得不敍述理由之規定,但係指對於附帶民事訴訟向刑事庭提起上訴而刑事訴訟之上訴已經敍述理由足資引用者而言,如附帶民事訴訟業由刑事庭以裁定移送民事庭,依同法第四百九十條但書規定,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而無上開規定之適用,附此敍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奇福
法官許朝雄法官陳國禎法官李彥文法官陳重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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