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293號
原 告 謝希孟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祖芳 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淑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曹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