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488號
原 告 宏世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淑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粘添益 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4,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
補繳,並提出行照影本、車禍現場錄影光碟及現場狀況示意圖(
含兩車行向及碰撞位置),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