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補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488號
原   告 宏世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淑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粘添益 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4,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
補繳,並提出行照影本、車禍現場錄影光碟及現場狀況示意圖(
含兩車行向及碰撞位置),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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