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基小字第19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宏順
丙○○被告乙○○原名 楊雅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民國99年7月23日以99年度竹小調字第332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99年9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書記官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