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法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法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法字第33號聲請人 林承斌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中藥發展基金會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中藥發展基金會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第六條至第八條、第十條至第十五條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此條規定聲請變更財團組織者,亦以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必要為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中藥發展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行政院衛生署於民國87年10月7日衛署醫字第87048816號為設立許可登記,經本院於87年11月3日核准設立登記,復經本院登記處於100年9月20日發給法人登記證書(100證他字第301號,登記簿第20冊,第3頁,第392號)在案。茲因組織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乃於101年6月15日經第5屆第4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決議修正組織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業經行政院衛生署於101年8月15日衛署醫字第1010211665號函同意備查在案,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會議記錄、教育部函、組織章程、組織章程條文修正對照表(均影本)等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中藥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其中修正條文第6條至第8條、第10條至第15條之內容,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其中修正條文第16條、第17條條文內容核與財團法人「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均無涉。揆諸前揭說明,上開部分均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從而,此部分聲請,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
書記官張純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