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9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96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淵智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淵智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一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第107條第1項之撤銷羈押,以法院之裁定行之。本件被告張淵智前經本院裁定自民國101年9月20日起執行羈押。茲因被告另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101年11月1日起送往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執行有期徒刑10月之刑期,有該署檢察官101年執乙字第4762號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被告既已因他案移入監獄執行,已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之情形,是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予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銘壎
法官吳永梁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書記官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