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3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審訴字第39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熾欽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1年度毒偵字第628號、10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檢察官之偵查程序,以就所偵查案件為起訴或不起訴處分而終結。刑事訴訟法所謂之終結偵查,自係指該案件曾經檢察官為起訴或不起訴之處分者而言,但其所為之起訴或不起訴處分,祇須對外表示,即屬有效,該起訴書或不起訴處分書之制作與否,係屬程式問題,不影響終結偵查之效力,此觀司法院32年院字第2550號解釋自明。是檢察官所為之起訴處分,祇須對外表示(即對外公告),即生效力。次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高熾欽因本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1年6月30日偵查終結提起公訴,並於101年7月6日對外公告,此有上開起訴書及該署101年7月6日公告在卷可稽,堪認本件之起訴自公告日(即101年7月6日)即生效力。惟被告業於101年
7月24日死亡,此亦有本院依職權查得之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憑,是以,被告係於檢察官起訴後死亡,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徐文瑞法官劉瓊雯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