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7號上訴人即原告 溫堂鈞
5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春花 等人之間返還定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書記官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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