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停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停字第2號聲請人蘭嶼綠能有限公司代表人 蕭建仁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東縣政府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同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規定,應徵聲請事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聲請人尚未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王麗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書記官許惠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