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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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22號原告 吳家玉 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 律師被告 施美瑜
財團法人一粒麥子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呂信雄 訴訟代理人 賴志堅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泰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3日所為之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起訴狀即記載請求連帶給付,故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漏未記載連帶給付,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裁定更正。
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玉林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書記官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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