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之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曉蘭 代理人(法扶律師) 張仕融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王甄薇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理人 黃雅惠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葉紹明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相對人即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相對人即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代理人曹易峸相對人即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對人即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陳琄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下列情形,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1.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2.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3.更生方案不符本條例第64條之1規定者,法院仍應依第64條第1項規定斟酌個案情事,認定已否盡力清償。依其他情事可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者,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4條之1,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亦為本條例第6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03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債務人嗣於民國111年2月25日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下稱前開報告書)、如附表一所示更生方案,經本院通知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16人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更生方案,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9人已具狀表示不同意係爭更生方案,渠等陳述之意見略以:債務人陳報之收入過低,必要支出過高,更生方案之清償比例過低等語。因同意或逾期不為確答而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及其所代表之債權額未過半數,故該更生方案未能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是以,應由本院審查是否有消債條例第64條規定,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之情形。
三、經查,本件債務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無投保人壽保險,亦無投資任何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此亦有債務人集中保管有價證券資料、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在卷可憑。又債務人從事照服員工作,平均每月工作收入約新臺幣(下同)28,732元,有其提出薪資統計表、108年度及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本件債務人所陳之薪資數額,應可採信;次查,債務人未受有社會福利給付,此亦有彰化縣政府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查無社會補助函附卷可稽。
四、次查,依債務人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本件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係以每個月為一期,計72期,共分為三階段,履行期間第一階段(第1期~114年6月),以其每月平均收入,扣除債務人自身每月生活必要支出金額為14,774元,另第一階段需支付未成年子女陳○碩(92年2月生)、陳○婷(93年12月生)扶養費每月各6,000元(扶養義務人數2人),是第一階段,每期可清償1,762元【計算式:(28,732-14,774-6,000-6,000)×0.8=1,566.4,即每期清償1,566元,已屬盡力清償】;第二階段,債務人其長子大學畢業後,屆時即無須支出長子扶養費用,願將扶養費用6,000元之九成提出,作為清償,故第二階段即114年6月至115年6月,債務人可提出每期清償7,162元【計算式:1,762+(6,000×0.9)=7,162】之更生方案;第三階段,債務人之長女大學畢業,債務人願再提高清償數額,故第三階段即115年7月至第72期,債務人願再提出長女扶養費之九成作為清償,即債務人可提出每期清償12,562元【計算式:7,162+(6,000×0.9)=12,562】之更生方案。本院參酌教育部長於98年10月20日至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就高等教育現況之專案報告內容,我國高級教育之粗在學率(以高級教育在學學生人數除以相當學齡人口數之比率)於97年已提升至83.81%,顯示普通大學及科技大學之高等教育已成普及教育。是以債務人陳報需分擔二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每月實際支出12,000元(各6,000元),於其高等教育畢業以前,應屬合理。依首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及其子女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並未逾衛生福利部公布之110年度當地區域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足徵本件聲請人確已撙節支出,勉力提高每月清償金額,並願依受扶養人之狀況,提出三階段之清償方案,亦顯見其清償債務之誠意,又本件聲請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聲請人所提之更生方案,係以其每月平均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於各階段中均逾八成作為清償。核本件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之更生方案,已屬盡力清償,另依聲請人前開報告書所陳報,聲請更生前二年內之可處分所得為689,568元(計算式:28,732×24=689,568),扣除上開期間必要生活費用為642,576元(計算式:26,774×24=642,576),餘額為46,992元(計算式:689,568-642,576=46,992)。綜上,聲請人清償總金額為預估為440,064元,逾聲請前二年每月可處分所得扣除每月支出之餘額,是以,本件如附表一所示更生方案記載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已高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之數額。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核無不得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之情事。
五、從而,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雖未能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然經本院審酌債務人有固定收入,並願盡力節省開銷,其就上開收入扣除必要支出之餘額已逾4/5用於清償債務,堪認其確已善盡個人最大努力為清償;且本件核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應以裁定認可其更生方案。惟為建立債務人開源節流、量入為出之觀念,避免其為奢華、浪費之行為,應限制其生活條件,是依首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除有必要情形外,另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附表一:
壹、更生方案內容(單位:新臺幣/元)1.每期清償金額: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至114年6月,每期清償1,762元;自114年7月起至115年6月,每期清償7,162元;自115年7月起至第72期每期清償12,562元。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10日給付。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4.總清償比例:預估6%。5.清償總金額:440,064元(預估自110年5月起清償)。6.債務總金額:7,350,664元。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至114年6月前每期可分配金額114年7月起至115年6月前每期可分配金額115年7月起至第72期每期可分配金額1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3,4511.018721262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60,1863.5462254445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18,7967.061245068874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50,5303.41602444285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02,9945.48973926886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90,7063.95702834967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19,3285.71004087168勞動部勞工保險局95,8861.323931639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92,4206.711848084210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193,2932.634618833011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50,3922.053614725812甲○○○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081,90614.722601,0541,85013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536,00634.56082,4714,33414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412,4965.619940270515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6,2190.08161016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66,0552.2640162284總計7,350,6641001,7627,16212,562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各債權人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清償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倘依前開計算式致每期清償總額有增、減之情事,則酌情改為無條件進位或捨去,並在1元之範圍內予以增減。附表二: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自費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四、不得自費出國旅遊等行為。五、不得自費投宿於四星級以上之飯店、旅社。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七、不得購置不動產。八、除係維持生計之所必需者外,不得購買一萬元以上之動產。九、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