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04號聲請人即原告 林沛璇 訴訟代理人 李昶欣 律師相對人 謝文和
謝明樺 謝宗彥 謝湘怡 被告 江淑勳 (歿, 林斜之 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相對人謝文和、謝明樺、謝宗彥、謝湘怡為被告江淑勳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被告江淑勳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配偶謝文和以及子女謝明樺、謝宗彥、謝湘怡等情,有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自應由相對人謝文和、謝明樺、謝宗彥、謝湘怡為被告江淑勳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
書記官蘇春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