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471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靜君選任辯護人張世明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274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87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及移送併辦,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孫偲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
書記官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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