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32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柔翔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軍偵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育汝
法官粘柏富法官孫偲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
書記官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