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勞執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執字第38號聲請人 黃啟峰
林秀慧 黃淑卿 黃瀞儀 陳凱婷 張瑞玲 蔡長剛 張亦翔 李孝先 王琰 郭柔秀 林東銘 柯明志 陳維容 兼共同代理人 汪智聰 相對人澳亞數位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來俊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二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1.勞資雙方同意就本案爭議事項(工資及年終獎金)達成和解,資方給付方式如下:⑴工資部分,資方將表列協商後金額分2期給付:第一期於108年3月29日給付108年1月份工資;第二期於108年4月30日給付108年2月份工資;前述金額逕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如有一期未付,視同全部到期。」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給付工資及年終獎金等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8年3月22日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成立,調解內容為:「1.勞資雙方同意就本案爭議事項(工資及年終獎金)達成和解,資方給付方式如下:
⑴工資部分,資方就表列協商後金額分2期給付:第一期於108年3月29日給付108年1月份工資;第二期於108年4月30日給付108年2月份工資;前述金額逕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如有一期未付,視同全部到期。」。詎相對人竟未履行上開調解內容,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關於給付工資及年終獎金等之勞資爭議,前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彰化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為證。從而,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勞工法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書記官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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