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無主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3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聲沒字第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再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復有明文。
三、經查,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於民國107年11月29日查驗國際郵件時,於一註明為玩具零件之包裹內查獲第二級MDMA,惟查無收件人,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他字第1598號簽結在案等情,有前開簽呈在卷可稽(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1598號卷,下稱偵卷,第9頁),堪可認定。又查,扣案之㈠結晶1包(含外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50.53公克)、㈡灰色六角形藥錠1包(含外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179.58公克)、㈢紅、白色混合長方形藥錠1包(含外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152.26公克)、㈣粉紅、白色混合長方形1包(含外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129.85公克)、㈤Y字型藥錠1包(含外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
140.84公克)、㈥橘、白色混合T字型藥錠1包(含外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148.43公克)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鑑定結果均檢出MDMA成分,有該局107年12月24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參(見偵卷第11頁至第14頁),核屬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銷燬之;而承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6只,雖經鑑定機關於鑑定時儘可能將原送驗毒品與包裝袋分離後各別秤重,然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原送驗包裝袋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此為本院職務上所已知之事項,是就該6只包裝袋應與其上殘留無法析離之第二級毒品併予諭知沒收銷燬之。而鑑驗耗損之第二級毒品部分,因已用罄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耀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美靜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附表(應沒收銷燬之物):
1.結晶1包(驗餘淨重50.53公克)暨外包裝袋1只。
2.灰色六角形藥錠1包(驗餘淨重179.58公克)暨外包裝袋1只。
3.紅、白色混合長方形藥錠1包(含外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15
2.26公克)暨外包裝袋1只。
4.粉紅、白色混合長方形1包(驗餘淨重129.85公克)暨外包裝袋1只
5.Y字型藥錠1包(驗餘淨重140.84公克)暨外包裝袋1只。
6.橘、白色混合T字型藥錠1包(驗餘淨重148.43公克)暨外包裝袋1只。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