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22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45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共同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罪,減為拘役貳拾柒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鈞院96桃簡514號判決之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判處罪刑確定,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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