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3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均各減為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叄佰元即新台幣玖百元折算壹日。所犯如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之罪,均各減為如附表編號三、四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94年12月底至95年2月5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及竊盜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002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3月,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確定在案。另於95年7月27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分別定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刑法第53條,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如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童淑芬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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